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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室内环境检测标准及方法/GB 50325-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
点击次数:1360 发布时间:2014-03-18 返回
 

 

 

 
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325-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:

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。检测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 

表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

污染物

Ⅰ类民用建筑工程

Ⅱ类民用建筑工程

氡(Bq/m3

≤200

≤400

甲醛(mg/m3

≤0.08

≤0.12

苯(mg/m3

≤0.09

≤0.09

氨(mg/m3)

≤0.2

≤0.5

TVOC(mg/m3)

≤0.5

≤0.6

注: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,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上风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。‚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,采用全数值比较法。

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,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% ,并不得少于3间;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,应全数检测。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,抽检数量减半,并不得少于3间。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表6.0.13设置:

表 6.0.13   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

房间使用面积(m2

检测点数(个)

<50

≥50、<100

≥100、<500

≥500、<1000

≥1000、<3000

≥3000

1

2

不少于3

不少于5

不少于6

不少于9

注: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,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。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.5m、距楼地面高度.8~1.5m。检测点应均匀分布,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。

   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、苯、氨、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TVOC)浓度检测时,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;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 h后进行;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,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。

   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,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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